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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立医疗: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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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立医疗: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张琳 发表于 2023-11-29 00:00:00 浏览:  3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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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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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北京深圳上海成都武汉西安长沙
杭州海口南京广州香港(联营)昆明福州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
11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电话: +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北京深圳上海成都武汉西安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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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2023年11月28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通州区通州经济开发区南区鑫觅西二路1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史文玲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及
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
2230217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143%;其中,A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数 2112176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066%;H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数118041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7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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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其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1051872294.394125030545.60600
其中:A 股 209356935 93.873 1860695 0.834 0 0
H 股 1161787 0.521 10642359 4.772 0 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23021776100.0000000
其中:A 股 211217630 94.707 0 0 0 0
H 股 11804146 5.293 0 0 0 0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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