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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华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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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华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再回首 发表于 2023-11-30 00:00:00 浏览:  4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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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
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组织券商”)受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华股份”、“上市公司”)股东株式会
社T&K TOKA(T&K TOKA CO. LTD.,以下简称“TOKA”、“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杭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本次询价转让的实施过程和出让方与受让方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一、本次询价转让概况
(一)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
截至2023年11月24日,出让方持有公司股份13937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50%。
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不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股东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等情形,同时出让方亦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在特定期间不得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的规定;此外出让方亦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二)
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
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出让方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
(二)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出让方与中金公司综合考量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减持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前股份之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3年11月24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符合《实施细则》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
本次询价转让由出让方与中金公司按《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上款描述
确定的转让底价的基础上接受市场询价,根据受让方申购报价的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转让价格、受让方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6.22元/股,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
2(三)本次询价转让数量
本次拟询价转让股数上限为14976000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情况如下:参与转让的股东TOKA实际转让股份14976000股,占总股本比例
3.60%,占截至2023年11月24日其收盘所持股份比例10.75%,转让股份来源为首发前股份。
(四)本次询价转让受让方
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转让价格、受让方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6.22元/股,转让股数为14976000股,向受让方收取的认购本金为93150720.00元。
本次受让方最终确定为6名,在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名单内,本次转让结果如下:
受让股数认购本金锁定期序号受让方名称
(股)(元)(月)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57000047085400.006个月
2深圳红荔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17000019717400.006个月
3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220000013684000.006个月
4北京暖逸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500007775000.006个月
广东润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55300003296600.006个月

6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60001592320.006个月
据受让方提供的核查资料,核查结果如下:
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是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机
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除前款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参与转让的股东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在认购邀请书中约定受让方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规定。
受让方及受让方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不存在出让方向
3其及其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
保收益的承诺的情况;不存在出让方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及其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受让方满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规定的适当性匹配要求。
受让方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
北京暖逸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红
荔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润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鹿秀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管理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提供私募基金备案材料。
受让方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以下情形:
(1)出让方或者中金公司,或者与出让方或者中金公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2)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3)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参与转让的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
二、本次询价转让的过程
(一)认购邀请文件发送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期间,中金公司共向142名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送达了认购邀请文件,包括基金管理公司50名、证券公司25名、保险公司11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6名、私募基金管理人30名。
中金公司对询价对象认购资格及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询价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
4告知了参与询价转让的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受让方、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
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3年11月24日晚17:00至19:
00,组织券商收到《申购报价表》合计26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已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转让价格、获配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转让价格、受让方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6.22元/股,转让股数为14976000股,认购本金为93150720.00元。
本次受让方最终确定为6名,均在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名单内,本次转让结果如下:
受让股数认购本金锁定期序号受让方名称
(股)(元)(月)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57000047085400.006个月
2深圳红荔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17000019717400.006个月
3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220000013684000.006个月
4北京暖逸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500007775000.006个月
广东润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
55300003296600.006个月
限公司
6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60001592320.006个月
(四)缴款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实际转让数量为14976000股,转让价格为6.22元/股。截至2023年11月28日,本次询价转让的6名受让方已将认购款项(包括认购本金及受让股份所涉的过户费、经手费)汇入中金公司指定账户。中金公司将扣除受让股份所涉的印花税、过户费、经手费及财务顾问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出让方指定账户中。
5三、本次询价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2023年11月25日,上市公司公告《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以下简称“《询价转让计划书》”)。中金公司对出让方出具的核查意见作为《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2023年11月28日,上市公司公告《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2023年11月30日,上市公司公告《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中金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督导杭华股份及出让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四、结论意见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杭华股份询价转让中,参与转让的股东及受让方符合《实施细则》要求,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全文结束)6(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之盖章页)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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