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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塑科技: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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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塑科技: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新股淘沙 发表于 2023-11-29 00:00:00 浏览:  5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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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管理,加强重大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与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重大信息”具体范围详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或事件。第三章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九条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内部人员的范围: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新闻、电脑(信息化)、打字、文印工作的人员;
(六)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刊和网站。
第十五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
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做好媒体信息的监控及敏感信息的排查,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十七条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成
为内部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八条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
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第十九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重大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打字员在打印有关重大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三条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软
(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四条重大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
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内部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司察看、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六条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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