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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利: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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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利: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

小韭菜 发表于 2023-12-1 00:00:00 浏览:  3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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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与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1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成员中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二章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2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女配偶的父母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3(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4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
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在召开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5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
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
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6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关于董事辞职的相关要求及本制度第十四条的
相关规定执行,并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三章公司独立董事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
第二十五条所列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7(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8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十七条、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
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0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1(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
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公司保存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不少于十年。
12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3(三)对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
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十二条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协助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
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章履职保障
14第三十四条公司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定期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将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保存上述会议资料不少于十年。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15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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