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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远智慧:科远智慧关于设立专项监管账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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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远智慧:科远智慧关于设立专项监管账户的公告

执念 发表于 2023-12-2 00:00:00 浏览:  70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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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0证券简称:科远智慧公告编号:2023-035
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专项监管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自2021年11月份以来,受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科远智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能源投资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通分行”)民事储蓄合同纠纷一案影响,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均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一度对公司资本市场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对公司展开调查,公司予以高度配合,最终结论为公司并非浦发银行所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与此同时,鉴于浦发银行所涉刑事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出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内控管理的目的,需要作出相应的财务规范应对措施,公司计划就相关额外现金款项,设立独立于企业日常资金运转的专项监管账户。
一、额外现金款项的审计情况
1、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情况
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年报显示,智慧能源投资
公司在办理部分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期间,除收取银行票面利息之外,还收到介绍该存储业务的中间人给予的且公司认为是银行吸储奖励的额外现金款项,经自查,公司账外收取中间人现金总额为4067.18万元。
因未能获取到上述款项在纳入账内核算前的任何外部证据,加上采用现金进行收支所具有的固有限制及所获取的内部证据的局限性,会计师无法执行满意的审计程序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确认上述所涉金额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也无法判断上述款项性质和归属,因此无法对上述款项的会计处理进行恰当的审计调整。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公司
2021年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苏公W[2022]A755号)。
2、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情况
2022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年报显示,会计师出具的
上年度财务报表保留意见涉及的公司账外收取中间人现金4067.18万元已经全
部存入公司账户,因2022年度与该款项所涉金额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上述款项性质和归属方面年审会计师均未获得新的审计证据,因此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仍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苏公W[2023]A807号)。
二、相关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智慧能源投资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及
募集资金陆续多笔购买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的定期存款。其中4000万元定期存款到期后未能如期收回,经公司向浦发银行南通分行问询得知,该笔4000万元定期存款于2020年11月被作为南通瑞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因南通瑞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偿债,导致公司4000万元定期存款未能及时收回。同时,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告知智慧能源投资公司的另外25500万元存款也被质押。据此,智慧能源投资公司被质押总金额为29500万元。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2021年11月1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2022年1月,因上述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智慧能源投资公司向南通市崇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浦发银行南通分行支付到期存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2年7月,法院以案涉其他经济犯罪案件为由,裁定驳回智慧能源投资公司的起诉。公司认为智慧能源投资公司与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储蓄合同关系明晰,且公司并未办理任何质押手续,本案理应与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分开审理,智慧能源投资公司遂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获受理。案件具体情况请参见2022年1月21日、2022年1月25日、2022年4月22日、2022年5月6月及2022年7月1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2023年9月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浦发银行南通分行所涉刑事案件进行
一审判决,判决书中明确了“追缴涉案存款企业所获取的贴息”的判决内容。据了解,被告人已提出上诉,该判决书暂未生效。2023年9月20日,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终审裁定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作出的民事裁定,且指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结果,智慧能源投资公司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并获立案受理。
2023年10月19日,智慧能源投资公司收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传票,智慧
能源投资公司与被告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一次开庭
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1月5日,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公司接法院通知,原定于2023年11月29日的开庭延期,具体时间待定。案件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2023年10月24日、2023年11月28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三、设立额外现金款项专项监管账户
(一)设立监管账户目的及内容
1、目的:基于以上案件最新进展和判决内容,涉案贴息款项属于待追缴款项,公司暂不能入账。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控管理,经管理层提议,公司计划设立专项监管账户,用于存放公司前述的额外现金款项。
2、内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银行签订监管
协议开立专项监管账户,将公司前述的额外现金款项共计4067.18万元及该资金在目前存管账户中产生的相应利息汇入该账户,并作出相应的财务规范应对措施,该账户独立于公司日常资金运转。
同时,该账户设立存续期,存续期为6年,自专项监管账户开立之日起起算。
存续期满前,公司未提出续期的,自存续期届满之日起终止,银行的监管责任解除。存续期满前三十日,公司提出续期的,公司及银行双方另行协商相关存续事宜。
(二)监管账户的使用
1、监管账户不开设线上支付功能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
不办理单位结算卡,不购买结算凭证,不开通代发、代扣、定期借记等其他被动支付类业务功能。所有业务必需在银行柜台办理。
2、监管账户存续期间,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银行方面提出支
取部分或者全部存款的要求。3、监管账户存续期内,公司对监管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没有支配权。
4、符合下列情形的,银行可以将监管账户内余额的全部或者部分转出:
(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文书;
(2)行政机关的罚没、追缴、扣押文书;
(3)监管账户存续期满,公司应凭与银行约定的支付凭证在银行柜面将账户内全部余额转移至公司指定的账户内;
(4)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的指令或要求。
5、任何第三方(前条约定的情形除外)向银行提出支取监管账户内全部或
者部分存款的,银行均不得执行。
6、银行需配合公司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帐户询证业务,并据实出具询证函。
(三)监管账户的保障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作出专项承诺:在监管账户
存续期内放弃对该资金的支配权,会计师年审对于该资金专户进行监管审计,年报中也将披露承诺履行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银行签订并盖章的《账户监管协议》;
2、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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