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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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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3-11-29 00:00:00 浏览:  79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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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1(六)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
所提供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1)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2)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3)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4)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5)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计,将有关
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2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
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4.4条执行。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七条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第十八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九条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第二十条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
3工作评价(2023年修订)》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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