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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薛黎曦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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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薛黎曦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股神大亨 发表于 2023-12-1 00:00:00 浏览:  7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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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54号
关于对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薛黎曦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薛黎曦,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经查明,2023年8月25日,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大通或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称,董事薛黎曦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未提交表决票,无法保证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且未说明理由。
2023年8月26日,公司披露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称,薛黎曦于
8月25日出具书面回函,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未提交表决票的原因系对公司转型战略的执行措施不认可。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并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薛黎曦未勤勉
1尽责,未按规定履行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关于审核、审议定期报告
的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5.2.6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薛黎曦次日采取了一定的履职措施,主动纠正违规行为,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薛黎曦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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