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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集团: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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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集团: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莱莱 发表于 2023-12-5 00:00:00 浏览:  48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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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93证券简称:如意集团公告编号:2023-060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邱亚夫先生于2023年8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42023001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04202300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2)。
2023年12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亚夫先生、张义英女士、杜元姝女
士、苏晓女士、徐长瑞先生、黄利群先生、李井新先生、李艳宝先生、杨成先生、
胡骏华先生、王科林先生、卢浩然先生、王琳瑛女士、李泉林先生: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
邱亚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如意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涉案期间,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科技)为如意集团控股股东;邱亚夫为如意集团和如意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山东如意时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时尚)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意科技、如意时尚是如意集团的关联人。
2019年1月至6月,如意集团通过虚构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裕龙东
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张家港保税区晟晖广和毛棉有限公司采购业务并向上述
三家公司预付货款的方式,累计将59400万元最终划转至如意科技银行账户。
上述如意科技对如意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77%占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1.46%、21.41%。截至2021年4月29日,如意科技已向如意集团归还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2019年10月至11月,如意集团累计向如意科技指定的如意时尚账户支付
109855万元,用于收购如意科技控制的银川维信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信基金)86500万元合伙企业份额。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如意集团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27%占2019年年度
报告净资产的39.59%。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
条第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1.1
条、第10.2.4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但未及时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应当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收购维信基金份额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但未予披露。
我局认为,如意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如意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邱亚夫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15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00万元。
三、对张义英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四、对杜元姝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苏晓给予警告,并处以65万元罚款。
二、对徐长瑞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黄利群、李井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5万元罚款。
四、对李艳宝、杨成、胡骏华、王科林、卢浩然、王琳瑛、李泉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邱亚夫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当事人张义英、杜元姝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邱亚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张义英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杜元姝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所涉内容未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告知书》中涉及的如意科技
为化解流动性危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如意科技已于2021年4月29日向公司归还完毕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3、公司高度重视告知书中提到的问题,经过梳理和分析,由于对相关法律
法规认识不充分,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合规性的认知,公司及董监高将虚心接受处理决定,针对具体问题、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为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公司于2023年4月对董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换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合法合规运营水平。
4、公司为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将以本次事项为契机,强化内
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内外培训,促进提高相关人员规范运作的意识,坚决杜绝其他违规事项的发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上市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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