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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科亿: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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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科亿: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晨曦 发表于 2023-12-6 00:00:00 浏览:  4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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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
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0
Tel:(0731) 8295 3778
Fax:(0731) 8295 3779
http://www.qiyuan.com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2023年11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3 年 11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1月28日。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
上午9:15至2023年12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5日14:00在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创业四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20977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047%。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43043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49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0名,
代表股份17793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61%。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2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
列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20977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20595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4%;
反对382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20595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4%;
反对382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20595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4%;
反对382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均交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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