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翱捷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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翱捷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张琳 发表于 2023-12-8 00:00:00 浏览:  5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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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20证券简称:翱捷科技公告编号:2023-079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增值权授予日:2023年12月7日
*股票增值权授予数量:39.75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1830.0889万股的0.10%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增值权《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确定2023年12月7日为授予日,以36.50元/股的行权价格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39.75万份股票增值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增值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票增值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1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核实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10 月 2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9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11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11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2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2月7日,并同意以
36.50元/股的行权价格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39.75万份股票增值权。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确定为2023年12月7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
4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2月7日,并同意以36.50元/股的行权价格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39.75万份股票增值权。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12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2月7日,并同意以36.50元/股的行权价格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39.75万份股票增值权。
(四)股票增值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12月7日
2.授予数量:39.75万份
3.授予人数:5人
54.行权价格:36.50元/股
5.股票来源:不涉及到实际股份,以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行权期限及行权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票增值权全部行权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
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在每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股票增值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行权安排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40%
6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行权期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30%日止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行权期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30%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占授予时公司姓名职务国籍增值权数量拟授出权益数总股本的比例(万份)量的比例中国
戴保家董事长11.4028.68%0.03%香港
周璇董事、总经理中国11.4028.68%0.03%
赵锡凯董事、副总经理中国8.2520.75%0.02%
董事、副总经理、
韩旻中国5.2013.08%0.01%董事会秘书
杨新华财务总监中国3.508.81%0.01%
合计39.75100.00%0.10%
注: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2、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2月7日,行权价格为36.50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39.75万份股票增值权。
三、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行权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并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等待期会计处理如下: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
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确定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
2、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确认成本费用,但负债(即应付职工薪酬)
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3、行权日会计处理:按实际支付的数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增值权费用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较小。
8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增值权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授予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
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六、上网公告附件1、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2、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3、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及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9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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