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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应急: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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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应急: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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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审计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且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处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审计处由不少于三人的专职人员组成,其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研究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担保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情况;
5.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处提供的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交易
事项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悖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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