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835|回复: 0

中创环保: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23年12月)

[复制链接]

中创环保: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23年12月)

sjfkobe 发表于 2023-12-8 00:00:00 浏览:  8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3年12月〕
公告编号:2023-100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对比如下:
条目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
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三)项情形的,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2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
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股票上市之日起第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12个月后申报离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行使下列职权: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议;
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决议;
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项;
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项;(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条审议通过: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5000万元;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担保;
供的担保;(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程规定的其它担保情形。(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规定的其它担保情形。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通过。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过。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股(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股东;
9:15,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结束当日下午3:00。(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股东(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序。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同时在符合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条件媒体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见及理由。不必是公司的股东;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变更。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决权的股份总数。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比例限制。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当在股东大会召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开前主动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情况。
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程序如下: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以及现场出席会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并明确系;
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交易范围,应由出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2/3以上通过;
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其表决(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行关联关系说明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于无效。的决议无效。
第九十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当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务。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二十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条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
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员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召集人为会计专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员会的运作。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五条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六条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二十-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
七条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一百十八-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条(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九条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条(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
一条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三十-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实行累二条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三十-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三条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四条最低人数或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
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六十公司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
四条公司可持续发展原则,实行持续、稳定可持续发展原则,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的利润分配政策。配政策。
(一)基本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一)基本原则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且符合相关法律法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且符合相规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数据为准)的范累计可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数据为准)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行中期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根据《公司(三)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金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意公积金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积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除特殊情况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
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需实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施现金分红: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需实施现金分红:
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以母公司数据为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以准)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母公司数据为准)为正值;
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计报告。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若有重大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特殊情况是指,公司若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进行现金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外),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产的30﹪且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10000万元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人民币。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原则以公告。
上,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连续(四)实施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比例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原则上,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连续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进行中期分红。
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分红政策: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程序如遇到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对董事审议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通过多种渠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道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六)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程序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认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告并经对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通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过多种渠道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提交股东大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该等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多种渠道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2、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2、公司应规定和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案和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和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情况,并且说明是否合法合规。3、公会决议要求;
司董事会拟订、审议、执行具体的利润(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作用;
(八)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如存在股(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其占用的资金。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六十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公司聘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七条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除前述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6 18:22 , Processed in 0.302964 second(s), 31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