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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厦门象屿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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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厦门象屿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张文 发表于 2023-12-9 00:00:00 浏览:  3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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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57证券简称:厦门象屿公告编号:临2023-076号
债券代码:188750 债券简称:21象屿 Y1
债券代码:115589 债券简称:23象屿 Y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2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415443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2%。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3.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4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
及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2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2月5日,公司披露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获得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同意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厦象集综[2020]59号),象屿集团同意公司上报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5.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于2021年2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7.2021年6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2022年1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9.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年4月12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2年4月14日完成了回购注销。
11.202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2年7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3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2023年2月3日。
15.2023年2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登记手续已完成,于2023年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16.2023年2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7.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8.2023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2月30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除限售条件。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公司满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1)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的业绩考核目标:
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1)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
(2)2021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54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基准,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
业75分位值水平;增长率为69.79%,高于同行业
(3)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5%;均值51.26%;
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申万行业“交通运输-物流 II”标准划分,对标企业选取与公司 (2)2021 年度公司每股收益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 A 股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退市、主营业 为 0.93 元/股,高于同行业均值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剔除或更换0.73元/股、对标企业75分位样本。值0.74元/股;
2、每股收益是指基本每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3)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9.72%。本总数不作调整,以2019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不达标”,个人解锁系数为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0。该部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考核等级达标不达标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在3月办个人标准系数10理回购注销手续。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2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为“达标”,个人解锁系数为度。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1。
注销。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共计415443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对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对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有24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5443股(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2%,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售本次解锁数量占剩余未解除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对已获授限制性股限制性股票数量已获授予限制性限售的数量
象票总量(股)
(股)股票比例(股)核心管理人员及子公司
138480641544330%969363
核心管理层(合计24人)
合计138480641544330%969363
注: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不达标”,上表不包含这部分股票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和《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本激励计划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合计415443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五、监事会意见鉴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415443股,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3年12月30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行权和解除限售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厦门象屿本次解除限售/行权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行权相关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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