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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椰岛:海南椰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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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椰岛:海南椰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版)

小燕 发表于 2023-12-7 00:00:00 浏览:  7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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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
2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不迟于会
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3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即时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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