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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拟变更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有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通过听取公司管理层对此事项的情况汇报、查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的简介、证照和资质等相关资料,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立信事务所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职业操守,诚信状况较好,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公司聘任立信事务所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初大智刘晖侯富强
时间: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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