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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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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雪儿白 发表于 2023-12-9 00:00:00 浏览:  50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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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2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
1员会主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3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述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4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专人送达或传真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5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
事受邀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说明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
6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决议、通知等书面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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