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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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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资深小散 发表于 2023-12-12 00:00:00 浏览:  8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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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11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1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2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4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档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
通知、会议材料、决议、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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