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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927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2234738000
名 称 关于对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夏鸿斌、孙进峰、封堃:
2017年6月,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或公司)原控股股东金洲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金洲管道52,719,761股股份转让给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木隆投资),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万木隆投资。公司在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临时公告及后续定期报告中披露,实际控制人为万木隆投资股东孙进峰、封堃等人。经查,万木隆投资的出资、资金划转、经营管理等均由夏鸿斌负责。万木隆投资未及时、准确披露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对于上述行为,万木隆投资、夏鸿斌、孙进峰、封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万木隆投资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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