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975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3350840000
名 称 关于对王相荣、王壮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王相荣、王壮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相荣、王壮利:
你们分别作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你们母亲颜素云股票账户在2023年3月22日、24日买入公司股票,合计交易金额1,237,160元,并于5月30日卖出公司股票,合计交易金额1,113,660元。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8月24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