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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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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花自飘零水自流 发表于 2023-12-12 00:00:00 浏览:  4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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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6证券简称:联创电子公告编号:2023—114
债券代码:128101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1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699号公司办公楼
3-1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曾吉勇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6人,代表股份15941132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9574%。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26772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8949%;
2、网络投票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326389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62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85780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048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制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345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6%;
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714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1%;反对6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343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
反对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857129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3%;反对
6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9965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79%;
反对3414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4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365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191%;反对34148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8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四: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050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3827%;
反对7360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1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4198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193%;反对73605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方世扬、谌文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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