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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机械: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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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机械: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则

资深小散 发表于 2023-12-14 00:00:00 浏览:  6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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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实现公司公平的企业价值,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特别是要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五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执行主体及各方职责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执行主体包括:董事长、副董
事长、董事、监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证券事务部门、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与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
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第九条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深交所监管规则的要
求和实际需要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
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一条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证券事务部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
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泄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工作内容与实施规范
第十四条公司采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评级机构等进行沟通。沟通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安排参观、
参加资本市场会议、日常传真、电话、公司网站、深交所互动
易平台、邮件沟通、新媒体平台以及根据深交所监管规则要求组织投资者沟通活动等。投资者交流须同时遵循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保证咨询电话、深交所互动易、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沟通渠道的畅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子邮箱,如发生变更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在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泄露商业机
密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可在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
规划、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
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二)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应提供相关信息
的真实情况,并确保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三)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向相关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通知有关信息的披露口径。
(四)证券事务部门或相关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应依照统
一的口径进行持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财经媒体交流时应有证券事务部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
公司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可以在就相关事项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业绩说明会与路演活动
业绩公布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业绩说明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师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前应当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将视情况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推介活动。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年度业绩说明会。现场召开的业绩说明会将根据需要进行网络直播。
第二十条投资者沟通会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的来访。来访实行预约制,需事先沟通来访事宜,并按要求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附件1),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到公司后应填写《来访登记记录表》(附件2)并签署《承诺书》(附件3)。
如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
公司积极参加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现场参观
根据需要,证券事务部门组织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记者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使参观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第二十二条网站管理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介绍公司的最新生产经营等信息,并及时登载公司用于路演推介或投资者见面会的公司相关材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章程制度以及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等,供投资者下载。
第二十三条深交所互动易平台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证券事务部门指派并授权专人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谨慎回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
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由证券事务部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及时组织回答
投资者的问题,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证券事务部门应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
走势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根据与投资者日常交流及阅读证券分析师报告,及时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及时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
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合理诉求,公司应当承担
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妥善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执行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三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须在重大投资
者关系活动之前,或其他被董事会秘书视为必要的时候接受培训和指导,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
正、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及技能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三)熟悉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及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方法;
(五)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对公司有全面的认知和了解;
(六)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七)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和市场营销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准。附件1:
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来访时间接待与否O是/O否来访人姓名来访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员类型:
投资者/证券机
构/媒体/其他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日程安排关注内容希望陪同人员
董秘意见附件2:
来访登记记录表
编号:
来访时间接待地点公司与会人员信息来访人员信息来访会谈主要议题
记录人:
日期:
公司与会人员签字
来访人员签字附件3:
承诺书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获取的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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