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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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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豫,谁争锋 发表于 2023-12-12 00:00:00 浏览:  55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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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0证券简称:格林美公告编号:2023-099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下表: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第一条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分发挥独立董事在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制定本制度。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断的关系的董事。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有诚信与勤勉义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不受损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人的影响。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第五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计专业人士。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十一条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
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会关系;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举情形的人员;(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母、子女;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定的其他人员;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员;
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称(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弟姐妹等。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第七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性;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五)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经验;
职责;(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第八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
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事的职责。的职责。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会选举决定。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第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有关情况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以及前款第十三条对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大会选举。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的选举在采用累积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投票制时,独立董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分别进行。制。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
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人数。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
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的情况进行说明。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公
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职权: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有以下特别职权: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联方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本公大会;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利;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师事务所;(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同意。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股东征集投票权;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向董事
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行使重大关联交易、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除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外,还应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如独立董事提出的本制度
第十八条相关提议未被采纳或相关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
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出席。
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章。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的具体意见。事职务。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
事会会议,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主动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
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内容: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
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
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
第二十八条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公告,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统一达成一致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
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审议:(一)提名、任免董事;(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承诺的方案;
酬;(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
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
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
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
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供足够的资料和信息,独立董事认为资料字确认。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予以采纳。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
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
(三)现场检查情况;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事和咨询机构等情况;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的其他工作。(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
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履职能力。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
第三十一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责。
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发表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
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
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应在公司年报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本次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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