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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欧博: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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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欧博: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岁月如烟 发表于 2023-12-12 00:00:00 浏览:  7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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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行动一致人;
1(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九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
2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关联交易还包括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
3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
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
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4(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本条下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5第十九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十七条
或者第十八条。
已经按照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
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6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7第二十五条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办公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五条所
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条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60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
8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及时”的涵义适用《上市规则》第15.1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并拟订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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