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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业务系关联交易,且该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李涛陈凯郭年华
2023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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