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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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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涨停牛股 发表于 2023-12-12 00:00:00 浏览:  43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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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公司证券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工作联络和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为5人,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六条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
1选举产生。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经董事会批准产生,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若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3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指
导下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4(二)出席及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八)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在会议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全体委员供其表达意见。
第三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
其他会议材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15年。
第三十一条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或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外,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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