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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辉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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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辉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懒人美食谱 发表于 2023-12-13 00:00:00 浏览:  5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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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1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2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主任委员为委员会召集人,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关委员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六条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
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做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3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此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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