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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信息: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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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信息: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金股探 发表于 2023-12-13 00:00:00 浏览:  7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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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恒锋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锋信息”、“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恒锋信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67号)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规模为人民币24243.57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2424357张,期限6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424357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不含增值税)3880983.59元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月6日将人民币238554716.41元汇
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年 1月 6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 442C000009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24243.58万元(含24243.5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拟以募集资金投入
1市域社会治理平台建设项目22506.0118996.90
2补充流动资金5246.685246.68
合计27752.6924243.58
二、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及原因
1、市域社会治理平台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
“市域社会治理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拟增加“福州市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7号创新园二期19号楼19层”作为“市域社会治理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增加前后的实施地点如下: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前实施地点增加后实施地点
市域社会治理恒锋信息福州市高新区乌龙江1、福州市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
平台建设项目中大道科技东路创新科技东路创新园5号楼3、4层
园5号楼3、4层2、福州市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
7号创新园二期19号楼19层
2、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本次新增实施地点有利于缓解公司募投项目现有研发生产办公场所紧张的现状,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新增的实施地点与原实施地点相邻,有利于保持员工稳定,且周边配套成熟,便于后期管理,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属于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的情况。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实施募投项目需要所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意见2023年12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债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福州市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7号创新园二期19号楼19层”作为“市域社会治理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
2、监事会意见2023年12月1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债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市域社会治理平台建设项目”的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和项目布局的实际情况需要所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
3、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增加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市域社会治理平台建设项目”的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五、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市域社会治理平台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仓勇田彬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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