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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国信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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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国信的监管函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3-12-15 00:00:00 浏览:  74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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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46号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连平、肖宝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存货未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减值,存货减值时点不恰当;个别项目全额计提存货减值依据不充分;个别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软件企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比率
政策调整影响,导致相关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2年4月22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存在差错,导致更正前的2020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商机项目立项不够严谨,风险把控不足;
1个别项目结算报告传递不及时,影响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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