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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即将审议的《关于聘任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提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及从事上
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继续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外部
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少杰年月日(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立安年月日(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立国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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