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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辉龙: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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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辉龙: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懒人美食谱 发表于 2023-12-13 00:00:00 浏览:  3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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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确保监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
第四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在每届任期中增、补选的监事,其监事任期为当届监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大会通过其监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1第五条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至(六)项情形的,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第(七)和(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2定的除外。
相关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
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有权在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为聘请中介机构等监事履行职责所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五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或有提案权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或由
监事会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3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前条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失职行为,由监事会制订具体的处罚办法,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问题的;
泄露公司机密的;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七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事会主席
第十八条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监事会主席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4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第二十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其履行职务。
第四章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客户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依法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披露;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个月召开1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执行职务原因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监事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五条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或名称;
6(二)提议理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10日前,临时会议召开3日前,应当以《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提供
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内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日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7第六章监事会的议事和决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监事与监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出席监事会的无关联监事人数不足2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召集人应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8(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委托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不宜公开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十条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
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由监事会监督公司董事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9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
时修改本规则,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超过”、“低于”,都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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