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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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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修订)

股神大亨 发表于 2023-12-13 00:00:00 浏览:  6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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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行使权利、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1(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
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2第六条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
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交易所网络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e互动平台、电子信箱等互联网络形式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认为在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协助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
第八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信息、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互动”平台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及时予以回复。公司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3第十二条公司可安排中小股东、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等活动。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参与公司参观、调研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投资者活动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有权要求参与参观调研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明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在接受机构和个人调研后,有权要求机构和个人基于调
研、交流内容形成的分析报告、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由公司核实。如发现文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或涉及重大未公开信息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
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沟通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
4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业绩说明会召开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视频、语音、网络文字等形式。
第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公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且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业绩说明会和投资者说明会。董事会秘书为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配备专
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5(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公开的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如在活动开展过程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合规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
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公司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向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披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6(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性培训,包括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完备的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与公司有关的分析研究报告;
(三)主要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记录;
(四)其他相关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记录应当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
点、主要交流内容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档案的建立与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至少3年。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7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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