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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议案,我们认为: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等
能够胜任拟任岗位的职责要求;
2、相关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任职资格合法;
3、董事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白俊江周俊祥游海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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