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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发展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居学成王文广林志伟
2023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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