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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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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中孚三星润滑油 发表于 2023-12-13 00:00:00 浏览:  67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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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机制,积极回报广大股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
件的相关规定及《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立足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外部融资环境及成本、自有现金流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保证在维持稳定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将坚持以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2023年-2025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1-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额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
(二)分配周期: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并结合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决定是否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实施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不得超过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四)现金分红
未来三年(2023年至2025年),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2-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分红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情况,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重新审议和披露。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将根据行业监管政策,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股东回报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实际,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当期经营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和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可以对分红规划
进行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三)公司制定、修改《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修改《股东回报规划》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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