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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物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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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物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行胜于言 发表于 2023-10-27 00:00:00 浏览:  3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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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组成,其中两名
为独立董事委员,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会成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任职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审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审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六)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审计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审计风控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风控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控缺陷和异
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监事会通报;
2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六)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工作程序:
(一)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由公司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计协商确定;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
式督促的方式,记录督促时间、次数及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审计的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四)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并形成决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审计风控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行政法律、《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相关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与会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材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律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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