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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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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gold 发表于 2023-12-13 00:00:00 浏览:  73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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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
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
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
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为符合《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一条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
相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
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资助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十四条公司在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管理部门牵
头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按照本制度第二章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
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应当保证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
第十八条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并在对申请单位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
面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二)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申请单位资产
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并说明资信情况或最新信用等级状况;(三)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包括到款期限、偿还期限及利率等;
(四)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五)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六)上一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是否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七)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
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第十九条财务资助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一)申请单位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二)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样本;
(三)其它应提供的资料等。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财务资助单位提交的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
决策文件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
查、评估工作,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由内部审计部门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在财务资助事项对外披露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和被资助对象日后的
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
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
立、合并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本制
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
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法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的法律风险提供
专业意见,以及对出现资助资金无法如期回收的风险事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
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
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该事项,主要对事项的必
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及存在的风险等进行审议(如适用);
(八)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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