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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的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3年12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
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此页为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独立董事签名:
单德彬江小三
签字:签字: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8日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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