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811|回复: 0

*ST美谷: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复制链接]

*ST美谷: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3-12-21 00:00:00 浏览:  8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3-137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士国、范时杰、林斌、张健伟、胡冉、冷阳:
经查,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2022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2023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300万元至-16800万元。2023年4月15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80000万元至-160000万元,新增披露了预计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17000万元至63000万元,并同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经审计的净利润
为-158346.53万元,2022年末净资产为-16138.33万元,公司股票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业绩预告未披露预计期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况,也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郭士国作为公司董事长、范时杰作为公司总经理、林斌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健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1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2021年关联交易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胡冉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林斌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冷阳作为公司时任监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三)2021年年报重要信息披露不完整
2020年8月,公司和相关责任方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广东公司)签署了《关于联合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纾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总协议》),约定由信达广东公司收购相关债权人对公司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11笔债权。根据《合作总协议》,如相关债务出现违约,信达广东公司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在2021年年报中对前述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披露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胡冉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范时杰作为
公司总经理、林斌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健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
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士国、范时杰、林斌、张健伟、胡冉、冷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我局已针对公司2021年关联交易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启动立案调查,后期调查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将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维护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3号。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3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6 11:59 , Processed in 0.257061 second(s), 31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