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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信通: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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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信通: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正能量 发表于 2023-12-22 00:00:00 浏览:  4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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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以及《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上市公司与本制度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的报备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
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一条证券管理部作为董事会日常事务的处理机构,负责汇
总关联人信息,建立关联人名单,收集变动情况。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其变动情况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认后,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表决回避制度第十二条本公司的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制度,以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使关联交易遵循市场规则。关联方在决定关联交易时,应当做到: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在一份协议中不得代表两方或两方以上。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公司的决定。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十五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累计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上市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六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董
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其交易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
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累计达到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低于本条规定标准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本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参照前款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披露或股东大会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在独立董事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司监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条第三
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
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六章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
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
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
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
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
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
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
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
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涉及的相关义务、披露和审议标准,本制度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不足”不含本
数。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随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证券
管理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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