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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高新:市北高新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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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高新:市北高新监事会议事规则

清风自来 发表于 2023-12-22 00:00:00 浏览:  5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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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制订)
第一条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1(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经监事会主席同意,监事会办公室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以专人送出的,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
2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十三条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决议的执行监事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十八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
4《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则在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规则修改时亦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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