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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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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shenfu 发表于 2023-12-22 00:00:00 浏览:  43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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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64号
关于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金建霞,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李小红,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何新益,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胡本源,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大明,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传兵,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万江春,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农股份或者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
入3.53亿元,营业成本3.53亿元公司子公司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修改原始单据
1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皮棉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
确认收入,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3.53亿元,占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8.14%,虚增营业成本3.53亿元,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冠农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
收入17.2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7.28亿元公司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营业
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虚增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7.28亿元,占2022年半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51.64%,虚增营业成本17.28亿元,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对2021年度、2022年半年度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业务的对应营
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减。
综上,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情节严重。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建霞、时任董事李小红及时任独立董事何新益、胡本源、李大明、王传兵、万江春作
为时任董事会成员,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负有一定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2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建霞、时任
董事李小红,时任独立董事何新益、胡本源、李大明、王传兵、万江春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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