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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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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广占云 发表于 2023-12-21 00:00:00 浏览:  7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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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7年2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
12月1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保障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
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战略投资中心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公司战略规划初稿的拟定、战略规划实施情况的反馈和有关资料的准备。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董事,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1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投资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须根据战略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全部
或部分书面资料:
(一)公司战略规划的制订、执行流程;
(二)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国内外公共政策对行业的影响分析;
(三)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初稿和执行方案初稿;
(四)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
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等
(五)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以上资料进行审议,并可展开深入讨论,审议及讨论结果形成会议记录。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应发出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2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书面表决等形式。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可要求战略投资中心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作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应定期审阅并评估此细则,及时将修改的建议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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