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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鹰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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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鹰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衣白遮衫丑 发表于 2023-12-23 00:00:00 浏览:  2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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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修订)
1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选举新的委员,以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2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通知与召开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
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3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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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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