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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运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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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运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夜尽天明 发表于 2023-12-21 00:00:00 浏览:  3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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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的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订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2名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相关董事依法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三)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工作需要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现场会议、现场和远程视频相结合或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等议案、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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