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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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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牛气 发表于 2023-12-22 00:00:00 浏览:  7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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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61证券简称:田中精机公告编号:2023-061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增加、修改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竹田享司先生和竹田周司先生已经放弃其分别持有
的17225262股股份和9795756股股份的表决权,直至其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发布了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年12月19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新景路398号)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永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股份数量占公司有表决权股股东参会方式
委托代表人数(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东12000.0002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12000.0002
股东36230808248.4057现场参会中小股东000
股东46230828248.4058合计
中小股东12000.0002
3、除董事张后勤、乔凯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情况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股)(%)(股)(%)(股)(%)总表决情况62308282100.000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00100.000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针对修改公司治理相关制度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情况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股)(%)(股)(%)(股)(%)
总表决情况62308282100.000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00100.00000000
2.02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情况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股)(%)(股)(%)(股)(%)
总表决情况62308282100.000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00100.00000000
2.03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情况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股)(%)(股)(%)(股)(%)
总表决情况62308282100.000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00100.00000000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梦兰、胡嘉冬
3、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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