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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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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换个角度看世界 发表于 2023-12-23 00:00:00 浏览:  5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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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1证券简称:南京公用公告编号:2023-54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15:00。
2、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A4号楼)公司十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李祥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106357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7189%。
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10603647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53.71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2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4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2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6%。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604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3769%;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6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631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874%;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631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874%;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峰、虞玮
3、结论性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
3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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