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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我们认为:
公司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际情况和现状,有利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维春张国栋梁永和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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