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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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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广占云 发表于 2023-12-21 00:00:00 浏览:  2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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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7年2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
12月1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提名委员会
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1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就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其中,财务负责人任免在征求审计委员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2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应发出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书面表决等形式。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作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应定期审阅并评估此细则,及时将修改的建议报董事会
3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议。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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