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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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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陌路 发表于 2023-12-25 00:00:00 浏览:  38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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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9证券简称:新研股份公告编号:2023-096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不存在变更过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5日北京时间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661号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郑毅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12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1639611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13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618346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9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212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215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212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4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394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42%;反对15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5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132%;反对15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78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394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42%;反对15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5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132%;反对15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78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394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42%;反对15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5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132%;反对15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78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394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42%;反对15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5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132%;反对15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78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394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42%;反对15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5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132%;反对15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78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陈万财律师和王聪律师通过现场见证
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特此公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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