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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控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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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控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短线精灵 发表于 2023-12-26 00:00:00 浏览:  39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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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42股票简称:中洲控股公告编号:2023-52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8楼3814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贾帅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295316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60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500923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65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94392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94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5007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5007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5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淑芬、王红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9527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6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68%;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关于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030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06%;反对1500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00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关于出售青岛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9408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4%;反对12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7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107%;反对12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2023年
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亓禹(律所负责人)、钟淑芬(经办律师)、王红(经办律师)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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